建案接待中心及樣品屋 稅務局:應課徵「房屋稅」
2024-09-13

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,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,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。
該局說明,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,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,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,為課徵對象。因此,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等建物,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,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。
其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築物相同,又因供銷售房屋使用,所以應依營業用稅率(3%)課徵房屋稅。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,才可停止課徵房屋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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