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魯閣號事故台鐵求償 地院判決賠償金額出爐
2024-08-21

110年4月2日發生408次太魯閣號重大事故,台鐵針對李義祥及東新營造公司因事故造成損害提告請求賠償,花蓮地院昨日判決出爐,裁定被告李義祥、華文好及東新營造需連帶賠償臺鐵新臺幣2,296萬6,692元。
判決書指出,這起事故發生於110年4月2日。當天上午8時許,被告李義祥駕駛吊卡大貨車搭載被告華文好前往K51標案工地現場施工。吊卡大貨車在行經邊坡處時因熄火停在下坡路段,李義祥在未尋求專業拖吊服務的情況下,使用挖土機進行拖吊,導致吊卡大貨車滑落至鐵軌上。隨後,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駛經該處,無法及時煞車,發生嚴重撞擊,導致多人罹難。
法院認為,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進行施工,且未在吊卡大貨車故障後採取適當救援措施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。義祥工業社作為李義祥的合夥事業,東新營造作為K51標案的承包商及李義祥為該工程的工地主任,均需承擔連帶責任。
此外,法院也認為臺鐵未善盡巡查義務,容許李義祥等人進行施工,對事故的發生亦負有40%的責任。綜合各項因素,法院判定李義祥等三被告需負擔60%的損害賠償責任,總金額為2,296萬6,692元,原告及被告皆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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